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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连权与朱永杰、刘秀娥、程克伟、李树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权,朱永杰,刘秀娥,程克伟,李树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55号原告:郑连权,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朱永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刘秀娥,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程克伟,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树才,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原告郑连权与被告朱永杰、刘秀娥、程克伟、李树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连权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