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连权与朱永杰、刘秀娥、程克伟、李树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权,朱永杰,刘秀娥,程克伟,李树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55号原告:郑连权,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朱永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刘秀娥,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程克伟,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树才,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原告郑连权与被告朱永杰、刘秀娥、程克伟、李树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连权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