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82季罗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罗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罗威,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被告人季罗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罗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罗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季罗威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苏H×××××号小型货车,从涟水县徐集乡季安村出发,沿三百工程路行驶至徐集乡谈刘村;15时许,被告人季罗威再次驾驶号牌为苏H×××××号小型货车,从徐集乡谈刘村出发,沿三百工程路往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行驶至徐集乡王码村村部附近时,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季罗威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季罗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王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罗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罗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罗威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罗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