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家贵、陈伟、赵腾飞、苏金玉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家贵,陈伟,赵腾飞,苏金玉,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家贵,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申请执行人赵腾飞,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申请执行人苏金玉,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福耀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373218-8。法定代表人陈望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章家贵、陈伟、赵腾飞、苏金玉与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四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四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1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