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福林、广西置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林,广西置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梧州市恺城再生资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盈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强,罗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林,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置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健明。被执行人梧州市恺城再生资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强。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盈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17号B座地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强。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罗世斌,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李福林与广西置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梧州市恺城再生资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盈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强、罗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60号、(2017)桂04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广西置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梧州市恺城再生资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盈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强、罗世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