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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开和、张德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开和,张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88号申请保全人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彩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99G95C。法定代表人王家禄。委托代理人覃光文、马婷,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许开和,男,1972年5月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张德琼,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开和、张德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对被申请人许开和、张德琼所有的坐落于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交通街288号(土地证号:祥国用xxx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祥房权证云字第xx**号)的房产实施了轮候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