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077号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建新大道西侧金山街道办事处四楼。法定代表人:梁衍锋,总经理。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