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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徐才辉、曹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才辉,曹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徐才辉,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曹新华,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才辉与被执行人曹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新华已按(2016)鄂112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