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阿捷摄影工作室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永吉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敬婷,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志峰、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杨敬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3日,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遭受特大洪水灾害,被告人徐某因受灾造成财产损失,迁怒于政府,于2017年7月14日至17日期间,在口前镇受灾区域拍摄大量视频,通过片面剪辑所拍视频及配以虚假、侮辱、煽动性字幕信息制造政府抗洪救灾不力的假相,将该视频命名为“直击永吉-真实的永吉7**”,于2017年7月19日将该短片上传至优酷网、新浪微博,截至案发,该片面、失实的视频播放量达76.2万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通过片面剪辑所拍视频及配以虚假、侮辱、煽动性字幕信息制造政府抗洪救灾不力的假相,应当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辩解称,我一时冲动片面地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对政府造成了负面影响,我很后悔,我有很大的过错,希望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强,其录制拍摄的视频并非在并不存在灾情的情况下编造谎称灾情的出现,而是在灾情确已发生并已经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不便的情况下录制,视频的画面内容真实可靠,反映了灾区的现状以及武警部队积极抢险救灾的事实,只是被告人徐某以点概面,片面的反映了部分极少数灾区灾民的民声,仅以极少数的灾民未接到政府的撤离通知便主观臆断政府并未履行通知撤离的义务实属不妥,但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徐某的过程中其表示当时录制视频仅仅是因为其作为一名摄影家,想通过图像视频的方式把灾情予以记录保留方便以后创作素材,但在拍摄完视频后其得知自己的一名好同事以及一位远房亲戚在此次洪灾中不幸去世,加之看到灾后满目疮痍的永吉,心中的压抑与痛楚无处发泄无法表达,便想到将其拍摄的视频编辑上文字上传至互联网的方式意图引起政府的注意,其最初的本意是帮助百姓表达心声,但未曾想该视频在迅速传播的基础上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也并非被告人徐某所希望带来的后果,故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深。同时也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徐某自身也为受灾灾民,自己的影楼与楼内财产在短短的一周内被洪水冲毁两次,在这种情况下其依旧心系群众,以其认为正确的方式反映百姓的呼声而并未将自己的损失与难处上传至视频中,足以见得其初衷是以百姓为重,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徐某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徐某录制拍摄视频后加上了文字同时备注了自己的商业信息,从文字内容看并未与视频所拍摄的画面有太多背离的方面,同时被告人徐某在视频中加入自己的商业信息系意图通过视频的传播让观看者记住拍摄者的信息同时发挥自己的商业价值,目的也并非抹黑政府蛊惑群众,其在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否则不会在视频中标注作者以及联系方式。并且虽然该视频发布在优酷网站上并获得点击量,但实际上该视频仅仅使观看者达到了解灾区现状的目的,并未发生观看该视频者因观看后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或采取其他过激方式,故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最后,被告人徐某为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并且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且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亦当庭认罪,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且,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徐某事出有因,永吉确实遭到了洪水的冲击,其录制的视频只能认定为部分内容不属实但不构成完全的虚假与颠倒黑白,只是其采取了一条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事后其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后悔,承认自己的视频可能会给抢险救灾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但其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徐某是一名爱国爱党心系群众的好同志,其平日乐于助人,奉献爱心,哪位老百姓需要帮助以及哪位老百姓家中出现了困难其总是第一个冲在前头尽自己所能、不图回报帮助他人,在邻里百姓中口碑极高,并且在本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在被告人徐某录制视频时其也在制作八一建军特别节目,其爱国爱党,从未他想。并且被告人徐某患有严重的青光眼,眼压过高,随时可能导致失明,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徐某的自身病情与出于病人康复防止病情恶化的角度,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减轻刑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向本院提供门诊病历手册一份,证实被告人患有青光眼,随时可能失明,不适合羁押。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遭受特大洪水灾害,被告人徐某于2017年7月14日至17日期间,在口前镇受灾区域拍摄大量视频,后其通过片面剪辑所拍视频及配以煽动性字幕信息制造政府抗洪救灾不力的假相,将该视频命名为“直击永吉-真实的永吉7.13”,于2017年7月19日将该短片上传至优酷网、新浪微博,截至案发,该视频播放量达76.2万次,给政府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没有异议,并有物证照像机一个、电脑主机箱一个,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情况、吉林省口前镇县城防汛应急转移疏散预案、吉林省口前镇防汛应急预案、吉林省永吉县县城防汛指挥部关于印发县城2017年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县城防汛应急转移联络表、吉林省永吉县防汛应急转移疏散预案、吉林省永吉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名单、关于印发《口前镇2017年防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山洪灾害防御方案、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危险区基本情况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社区基本情况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水电社区防汛工作情况、吉林省永吉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吉林省永吉县水灾基本情况(新闻通稿)、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汛Ⅰ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汛Ⅱ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吉林省永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永吉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框架图、吉林省永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吉林省永吉县防汛抗旱专家组名单、应急保障机构、吉林省永吉县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流程、防汛物资储备统计表、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永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关于转发《吉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预测降雨情况、防范意识、防御措施、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2017年7月13日降雨情况的指示、吉林省口前镇防汛指挥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中共永吉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孟繁欣所做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刘某1、孙某1、向某、胡某、张某1、潘某、杨某1、张某2、于某、何某、李某1、王某1、苏某、崔某、刘某2、温某、杨某2、孙某2、赵某、付某、贾某、李某2、王某2、肖某、冯某、栾某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两份,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光碟二张、U盘一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通过片面剪辑所拍视频并配以煽动性字幕信息,制造政府抗洪救灾不力的假相,其行为已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辩护人关于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照像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鞠文尧人民陪审员 任海江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