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曲志与被告刘卫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志,刘卫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2047号原告:曲志,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明,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曲志与被告刘卫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卫明偿还原告曲志垫付款154570元;2、判令被告刘卫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和18日,被告刘卫明从案外人李楠处借款,商定由原告曲志担保,但借据由曲志向案外人李楠出具。2017年,案外人李楠起诉原告曲志承担还款责任,并保全了原告的财产。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曲志承担还款154570元的责任。经与刘卫明协商,由原告曲志为被告刘卫明垫付该款项,垫付后,刘卫明将以上款项还给原告,双方在2017年5月18日签订了还款协议。2017年5月20日,原告将154570元交给案外人李楠,李楠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证明(2017)黑0602民初864号判决书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卫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和18日,原告曲志分二次向案外人李楠借款共计15万元。2016年3月6日,案外人李楠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曲志偿还案外人李楠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曲志偿还案外人李楠借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和保全费1270元,共计154570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刘卫明向原告曲志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1月17日和18日原告曲志分二次向案外人李楠借款共计15万元实际上为被告刘卫明向案外人李楠借款。2017年5月18日,被告刘卫明向原告曲志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证明2016年7月17日和18日,实际借款人刘卫明从案外人李楠处借款,由曲志担保,但借据由曲志出具,并双方约定原告曲志代被告刘卫明履行(2017)黑0602民初864号判决书,所有费用暂由原告曲志垫付,原告曲志代履行后,被告刘卫明将履行款还给原告曲志,被告刘卫明保证其对外的其他债务与原告曲志无关。2017年5月20日,案外人李楠向原告曲志出具收据一份,证明(2017)黑0602民初864号判决书已由原告曲志全部履行完毕,见证人为高鑫。现被告刘卫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卫明偿还原告曲志垫付款154570元;2、判令被告刘卫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曲志提交的(2017)黑06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借据复印件两份、证明一份、还款计划一份、收据一份、证人高鑫证言一份以及原告曲志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曲志替被告刘卫明偿还案外人李楠借款及费用共计154570元,并与原告曲志签订还款计划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刘卫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约定款项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曲志要求被告刘卫明偿还垫付款1545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曲志一次性偿还垫付款154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元,由被告刘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智辉人民陪审员 李秋艳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