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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保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少英、许元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英,许元宏,李英莲,大新县睿子国学经典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保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少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元宏,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被申请人:李英莲,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被申请人:大新县睿子国学经典幼儿园,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193号。法定代表人:李英莲,园长。本院在执行黄少英与李英莲、许元宏、大新县睿子国学经典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发现被申请人许元宏、李英莲共有一套坐落于大新县的房产(房产证号:200706494、20××74,面积为78.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元宏、李英莲共有的坐落于大新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94、20××74,面积为78.2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申请人许元宏、李英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许元宏、李英莲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