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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蓝天歌舞厅、李春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蓝天歌舞厅,李春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第27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6栋10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2********,系该公司员工,特��授权。被告怀化市蓝天歌舞厅,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331号(原地区工程公司),注册号:431202000011032。投资人李春梅。被告李春梅,女,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67********。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蓝天歌舞厅、李春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市蓝天歌舞厅、李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焱人民陪审员  伍永坚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