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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彬、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彬,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彬,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邓彬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在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