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光福申请执行孙守全、林金关、周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福,孙守全,林金关,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福,男,1947年12月30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孙守全,男,1996年2月21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林金关,男,1997年5月28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周鹏,男,1994年9月28日生,苗族。申请执行人杨光福与被执行人孙守全、林金关、周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光福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孙守全赔偿申请人杨光福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8819.95元、由被执行人林金关、周鹏分别赔偿申请人杨光福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606.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本院于分别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守全、周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林金关因已溺水死亡,未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阅发现被执行人孙守全、林金关、周鹏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在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亦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孙守全、林金关、周鹏所在村委会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孙守全、周鹏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周鹏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杨光福要求对被执行人孙守全不予限高、对孙守全、周鹏不予限制出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光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守全、林金关、周鹏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守全、周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金关因溺水死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福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忠彩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杰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