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树才与刘清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才,刘清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659号原告王树才,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秋霞、罗宗,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太,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才诉被告刘清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才于2017年8月10日以现在才得知被告刘清太已死亡需另行主张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树才负担。审判员 孙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