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刚与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代刚,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8月10日起,除每月给被执行人代刚保留1500元基本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及其奖金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付清510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