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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刚与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代刚,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8月10日起,除每月给被执行人代刚保留1500元基本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及其奖金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付清510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