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饶楚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楚,男,生于1989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楚及其辩护人周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饶楚在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逃)唆使下,驾驶黄某某帮借的车牌为川TQ××××号大众牌轿车前往成都市新都区,购得5000元毒品后于次日3时许,驾车返回汉源县九襄镇。在途经雅西高速公路九襄收费站时,被告人饶楚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挡获。汉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饶楚处扣押净重共计96.9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共计0.95克的疑似麻古9.5颗。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饶楚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6.9克、麻古0.9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饶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提出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行为。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饶楚具有贩卖行为的证据不充分,饶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饶楚同意该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饶楚驾驶黄某某(在逃)借来的车牌为川TQ××××号大众轿车,从汉源县前往成都市新都区购得5000元的毒品。次日3时许,饶楚携带购得的毒品驾车返回,至雅西高速公路九襄收费站时,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并当场从饶楚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4包、疑似麻古9.5颗。经依法称量,查获的4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96.9克,疑似麻古9.5颗共计0.95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饶楚处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立案的经过及饶楚的到案情况。2、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饶楚的身份情况。3、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实饶楚辨认出黄某某就是从他人处为饶楚借到车牌为川TQ××××号大众轿车的人;辨认出饶楚运输的毒品就是从董某某处购买;王某某、郝某某辨认出饶楚。4、物证及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案发时汉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饶楚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并在饶楚处扣押4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9.5颗、发票2张、川TQ××××号大众轿车1辆的情况。5、川TQ××××号大众轿车车辆信息,证实川TQ××××号大众轿车登记车主系袁某某。6、发票2张,证实2016年12月5日、12月6日饶楚驾驶川TQ××××号车在成都市新都区上下站的情况。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证实饶楚所使用的(号码为18728178671)的机主信息及通话详单。8、照片、照片说明、现场图,证实案发时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饶楚并检查川TQ××××号车的情况。9、毒品称量照片、称量报告,证实经称量本案所查获的4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分别为24.47克、24.51克、23.94克、23.98克,净重共计96.9克,疑似麻古9.5颗,净重共计0.95克。10、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委托书、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及从饶楚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并将鉴定意见告知饶楚的情况。11、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实饶楚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处罚2次。1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证言,证实他们知道饶楚在贩卖毒品,但他们本人没有在饶楚处购买过毒品,饶楚具体卖给哪些人不清楚。1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她的婆婆娘叫袁某某,川TQ××××号大众轿车登记在袁某某名下,车辆一直由杨某驾驶,袁某某已于2016年12月27日因病死亡。2016年年底,杨某接到其老公的电话,说黄某某要借车子。黄某某到她家后,她就把车子交给黄某某开走了,后来一直未归还。经打听才知道,黄某某把车子借给了一个她不认识的人,这个人因毒品犯罪被抓了,车子也被公安机关扣了。她本人不认识饶楚。14、被告人饶楚供述,证实因为他打游戏输钱,黄某某就跟他说不如把钱拿去买点冰毒来挣几个生活费,饶楚说车子都没有,黄某某就从朋友那里帮他借了一辆车牌是川TQ××××号的大众轿车,不知道黄某某向谁借的车子。2016年12月5日,他驾驶黄某某借来的车辆到新都找到董某某,拿了5000元给董某某帮买冰毒。后来董某某就拿了4包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给他,还给了一瓶装了9颗半麻古的瓶子,说是卖的人送他吃的。他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他与王某某之间没有毒品交易,也不认识蒋某某。15、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挡获饶楚后,从饶楚处查获毒品进行采样,并对饶楚进行审讯的情况。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过庭审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饶楚犯运输毒品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指控饶楚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饶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饶楚及辩护人提出饶楚无贩卖毒品的行为及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此,根据饶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饶楚的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二、没收从被告人饶楚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96.9克、麻古0.95克(存放于汉源县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劲松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诗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