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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玉明与陈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明,陈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67号原告:马玉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太平,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马玉明诉被告陈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玉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