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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凤、郭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凤,郭玉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90号原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建设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300199420;主要负责人:桂诗林,该公司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凤,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驾驶员,中学,住天长市,被告:郭玉梅,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经商,中学,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地: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凤、郭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丘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