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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桂风、姚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桂风,姚广龙,李琳,刘丽,李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778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刘桂风,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姚广龙,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琳,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丽,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明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风、姚广龙、李琳、刘丽、李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经本院催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计0元。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双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