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元哲与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哲,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初271号原告郭元哲,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志,广西灵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溶江镇和平街1号。法定代理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元哲与被告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元哲以与被告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吕光浩人民陪审员 张衍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