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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木火、梧州市长洲区彩火米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木火,梧州市长洲区彩火米店,李雪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31号被执行人黄木火,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彩火米店,其他,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201号A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黄木火。被执行人李雪彩,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碟山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监利县福康米业有限公司与黄木火、梧州市长洲区彩火米店、李雪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黄木火、梧州市长洲区彩火米店、李雪彩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桂04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