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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异34号案外人:罗利艳,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江西丰城人,住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江平,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恒通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民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定程序查封了丰城民达公司开发的泉港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房产。案外人罗利艳于2017年2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7年4月18日和5月4日进行了两次听证,案外人罗利艳缺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邹江平、被执行人丰城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民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利艳异议称,其在2015年1月7日与丰城民达公司签订了泉港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7栋栋1单元402室和502室两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法院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拍卖,并予解封。本院查明,罗利艳所称的上述两套房产已于2017年2月27日转让给本案另外一异议人曾华英,罗利艳及其丈夫徐杰斌出具了转让声明,丰城民达公司也出具了同意此转让的证明。本院认为,案外人罗利艳所主张的房产既然已经作出了转让,因而其即丧失了异议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罗利艳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航审 判 员  严发根审 判 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甘 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