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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海庆、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庆,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会昌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879号原告:曾海庆,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务工,现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72354T。住所地:赣州市五洲南大道*号江湾帝都赣州商贸城3-816商铺。负责人:潘郑成。被告:会昌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81642967R。住所地:会昌县文���坝镇月亮湾新区湘江广场*#楼***号。法定代表人:沈廷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庆与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会昌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曾海庆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会昌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和解的方式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海庆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曾海庆承担。审 判 长  邹桃生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蔡朗浩书 记 员  欧阳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