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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段登文与赵志国、穆艳松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登文,赵志国,穆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段登文,男,1975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志国,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被执行人:穆艳松,女,汉族,1981年3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登文与被执行人赵志国、穆艳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48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受偿146900元,余款601100元,现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段登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兴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