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薛随虎与杨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随虎,杨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40号申请人薛随虎,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长青,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薛随虎与被执行人杨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薛随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随虎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8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