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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薛随虎与杨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随虎,杨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40号申请人薛随虎,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长青,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薛随虎与被执行人杨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薛随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随虎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8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