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赵攀罚金纠纷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11执1725号赵攀:你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山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607393286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