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68号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安玉帅,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职务:总经理。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