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东伟与许文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伟,许文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29号原告:王东伟,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许文博,男,1981年6月,住许昌市。原告王东伟与被告许文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664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水果款,并保证2015年底之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公安机关查询,未查询到与原告提供的被告许文博一致的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