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文利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利,山西省人民政府,运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初77号原告魏文利,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原山西省候马市粮食局工人,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楼阳生,省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卫,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韩婧,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一处干部。第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朱鹏,代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利诉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第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魏文利负担二十五元。审 判 长 王利生审 判 员 张 康审 判 员 赵 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关文静代理书记员 高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