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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周显英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周显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辅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光,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显英。再审申请人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显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9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甫林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青岛市《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生(2004)10号)第一条规定:“凡是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周显英为独生子女父母,符合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规定的条件,一、二审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判令甫林公司按周显英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向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甫林公司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