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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阳军与曾承恩、李文生、胡久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阳军,曾承恩,胡久伦,李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曾阳军。被执行人:曾承恩。被执行人:胡久伦。被执行人:李文生。曾阳军与曾承恩、李文生、胡久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湘10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阳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84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久伦已于2017年3月24日交清其应承担的赔偿款12606元。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曾承恩、李文生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