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银华棉麻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与贵州省凯里锦天纺织有限公司、张继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银华棉麻产业集团股份公司,贵州省凯里锦天纺织有限公司,张继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139号原告湖南省银华棉麻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贵州省凯里锦天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张继普。原告湖南省银华棉麻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凯里锦天纺织有限公司、张继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银华棉麻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贵州省凯里锦天纺织有限公司、张继普的银行存款6652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XX���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银华棉麻产业集团股份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省凯里锦天纺织有限公司、张继普的银行存款6652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静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