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万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万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827号原告:李小红,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万兴斌,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李小红与被告万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小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