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郝建伏、王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郝建伏,王中海,林州市辉博车桥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该社职工。被告:郝建伏,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中海,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辉博车桥厂。住所地:姚村镇下陶村西。法定代表人:王中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被告郝建伏、王中海、林州市辉博车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