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与梁治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梁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仇后亮,局长。被执行人:梁治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梁治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治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6809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梁治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80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