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张天正、陈兴等与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正,陈兴,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579号原告:张天正,男,1974年5月6日生,回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周艳,女,1992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陈兴,男,1996年11月8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张天正与被告周艳、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天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天正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开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