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张天正、陈兴等与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正,陈兴,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579号原告:张天正,男,1974年5月6日生,回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周艳,女,1992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原告:陈兴,男,1996年11月8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张天正与被告周艳、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天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天正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开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