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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洪、李德亮原审第三人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洪,李德亮,王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监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平安路653号。法定代表人:周吕,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洪,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德亮,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审第三人:王成,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二审上诉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邓洪、李德亮,原审第三人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川06民终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宜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张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