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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国中、乔文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中,乔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中,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乔文涛,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国中与被执行人乔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中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文涛给付人民币71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因不在家居住未妥投,随后以公告的形式送达以上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信息。3.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乔文涛户籍所在地阜城镇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乔文涛的下落,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乔文涛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乔文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乔文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