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更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国均军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国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刑更第84号罪犯宋国均,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国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国均服判,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辽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并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7年7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宋国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国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7年3月23日)起执行。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熙成审判员 鄂 展审判员 刘绍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