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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云友与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友,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892号原告:彭云友,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洪,山东激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法定代表人:赵本国,主任。原告彭云友与被告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彭云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支付因邯济铁路复线征收彭云友承包的土地地上物补偿款11.84万元;2、诉讼费用由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彭云友是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以下简称“高新区新码头村”)村民,2014年12月30日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提水站大码头路东支渠两面至工业路承包给原告种植树木,期限为十年,从2015年元月一日起至2025年元月一日止,每年承包费300元。彭云友承包后种植树木,并按照约定每年缴纳承包费。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划,因修建邯济铁路复线征收了本村部分土地,征收标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本村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已到本村账户。本村被征收土地的其他村民都按照每亩地5万元的标准领到了补偿款。在此次征收土地中,彭云友被征收承包地被侧长122m,宽5.133m;南侧长181m,宽5.233m。共计2.368亩,本村村委会却未按照规定对彭云友被征收的部分承包地发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彭云友多次向村委会交涉未果。经拨打12345济南市政府热线,确认依据济政办发【2015】16号为补偿标准,具体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每亩5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彭云友应当获得相应补偿,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彭云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村民向村委会主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导致的纠纷。但彭云友将济南市高新区临港办事处新码头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名称有误,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彭云友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云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