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黎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601号原告:大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黎黎,女原告大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