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姜沣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侯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侯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806号原告:姜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姜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序军,文登泽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主要负责人:王琛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者严,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侯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姜某甲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