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汪巧莲与曹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巧莲,曹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85号原告:汪巧莲,女,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翟伟伟、梁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存军,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汪巧莲诉被告曹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巧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汪巧莲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审判员 姚新丹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