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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汪巧莲与曹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巧莲,曹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85号原告:汪巧莲,女,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翟伟伟、梁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存军,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汪巧莲诉被告曹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巧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汪巧莲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审判员  姚新丹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