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则云与被告王凯、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则云,王凯,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462号原告:王则云。被告:王凯。被告:熊燕。原告王则云与被告王凯、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家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则云、被告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凯、熊燕偿还借款1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以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王则云借款1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13年8月3日由王则云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王凯未予偿还。被告王凯辩称,借款属实,在还款方式上双方可以协商。被告熊燕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以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王则云借款1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13年8月3日由王则云出具借据一张。被告王凯、熊燕于2014年10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经过王则云多次索要,王凯未予偿还。王则云遂于2017年5月15日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凯、熊燕偿还借款1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则云与被告王凯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凯逾期不偿还本金属于违约行为,被告王凯向原告王则云借款发生于被告王凯、熊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王则云要求与被告王凯、熊燕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熊燕偿还原告王则云借款14万元。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凯、熊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家锐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杨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