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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广良与尹振江、杨银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良,尹振江,杨银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23号原告:蒋广良,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川,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晓,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振江,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银利,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玲,本公司职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3-1/33-2号。法定代表人:国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博,本公司职工。原告蒋广良与被告尹振江、杨银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蒋广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蒋广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7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蒋广良驾驶无号牌木兰牌三轮摩托车沿高新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尹振江驾驶的鲁Q×××××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蒋广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因原被告就事故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原告诉至贵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广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蒋广良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