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明友与李贵伦、杨显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友,李贵伦,杨显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34**民初1143号原告:何明友,男。被告:李贵伦,男。被告:杨显祥,男。原告何明友与被告李贵伦、杨显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何明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明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万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