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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费X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XX,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614号原告费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XX路X段X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告吴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X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XX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XX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XX承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 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