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豫17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秦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麻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