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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润元与兰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元,兰秀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431号之二原告:李润元,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秀碧,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李润元与被告兰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润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润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润元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匀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