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茂建彩钢结构复合板厂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茂建彩钢结构复合板厂,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692号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茂建彩钢结构复合板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村。经营者:郑世见。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被告:赵毅,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茂建彩钢结构复合板厂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茂建彩钢结构复合板厂诉称,2008年被告赵毅以副总身份联系原告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日照钢铁烧结项目供应屋面板墙体板等彩板并进行现场施工安装,经对账截止2017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484846.20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84846.20元及2008年11月6日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损失249695元并按年息6%比例支付利息损失至款项完全支付毕止。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且系对法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诉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交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承揽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供方(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茂建彩钢结构复合板厂负责运货至指定地点并安装,交货地点为岚山日钢2*360m2烧结厂,即合同履行地为日照市岚山区,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李希林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百度搜索“”